圣典论著

“典”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十:侵犯著作权罪中的“霰弹”效应

作者:王卫东律师    浏览:89    发布时间:2023-2-1 11:08:18

       本文认为,侵犯著作权罪是八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最难、最不容易理解的罪名。试举九个例子说明。


一、某人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金庸所著的小说《笑傲江湖》,销售所得50万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某人以营利为目的,印刷、发行了一本名为《风清扬》的武侠小说,署名金庸,其实这本书不是金庸写的,销售所得50万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某人以营利为目的,写了一副对联“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落款金庸,并声称这幅字是金庸写的,卖了50万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四、电视剧《宫锁连城》中有“偷龙转凤”等21个桥段涉嫌抄袭电视剧《梅花烙》,法院判决于正一方赔偿琼瑶一方500万元人民币,但,于正一方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五、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通过修改相应程序捆绑其他软件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供他人下载,并因此获取数额巨大的广告费收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六、某人未征得各出考卷单位的同意,将历年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试卷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三类题目汇编成一本《知识产权真题集》,出版发行,所得数额巨大,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七、某人未征得30集电视连续剧《亮剑》权利人的同意,将该电视连续剧剪接浓缩为3集电视剧《亮剑(精编版)》,放在网站上供人付费观看,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八、某人将《二十大报告》制成WORD版,粘贴在自己网上,供收费会员阅读和下载,所得数额巨大,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九、某公司将《二十大报告》编辑成单行本,出版发行,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以上九个案例,行为人实施了九种行为,有五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四种不构成,似乎并没有什么规律,侵犯著作权的手段千差万别,这给实务中律师接待当事人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带来了难处,那么,罪与非罪的判别究竟有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容易掌握的分界呢?


肯定是有的。


首先,无论采用何种侵权手段,除了美术作品之外,对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侵害都不能构成犯罪,即、侵害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比如话题度很高的抄袭,是不构成犯罪的。其次,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中,形成新作品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比如比如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实施的改编、汇编、翻译、表演、摄制形成了新作品,注意,前述第七个案例《亮剑(精编版)》,没有独创性,不属于改编行为,但,第六个案例《知识产权真题集》,是通过选择、编排,汇集成了新作品,属于汇编行为。第三,刑法打击的重点集中于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出版、复制、发行、传播、解密五大行为。第四,比较另类的行为,刑法无打击的必要,如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展览。


以上分界,只是方便辩护律师在工作中记忆和归纳,实践中对作品的使用有很多“跨界”行为,比如行为人未征得权利人同意,将《盗梦空间》这部电影中的镜头重新剪辑,大幅度改变叙事结构,将台词也改了,用汉语配音,制作成了一部时长为45分钟的短剧《解梦》,将这部剧放在网站上售卖。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再创作,并确定无疑地形成了新的作品,但是其中的镜头素材却完全来自于《盗梦空间》,是典型的复制视听作品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从律师的视角来看,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八个罪名中,侵犯著作权罪的“网”撒的最大,在打击范围方面,侵犯著作权罪与假冒专利罪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可谓一天一地。假冒专利罪可以被形容为一颗子弹,只打假冒他人专利一个目标,对于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生产、销售等五花八门的侵权行为,一律不管;而侵犯著作权罪,则是一颗霰弹,不仅打侵犯人身权,也打侵犯财产权,甚至打侵犯著作权的“相关”邻接权(如本文中第九个案例,严格说来侵犯的是图书出版权,不是著作权),打出去后,杂七杂八地留下一堆弹孔,只要一处“中弹”,就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