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论著

“典”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九:知识产权的多重刑法保护

作者:王卫东律师    浏览:46    发布时间:2023-1-31 11:06:53

上期谈了反向工程之后,有同行与我探讨了一件上海法院判决的行为人实施“拆解研究、电脑建模”行为,但还是被定罪的著名案例。本文就从这个被最高院列入“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第十位的案子说起。

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是:未经权利人某玩具公司许可,行为人在购买玩具公司的玩具后,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生产车间,复制玩具公司创作的六百余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另一个品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超过三亿元人民币。这个案件中的行为看似“反向工程”,但这并不是对玩具公司技术秘密的反向工程,而是对玩具公司玩具作品的复制发行,侵犯的并不是玩具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玩具公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虽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无独有偶,南京法院也判决了的一件著名案例,比上述案例更加复杂,被列入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11个典型案例之中。南京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是:CH340芯片被广泛应用于导航仪、扫码枪、3D打印机、教育机器人、POS机等领域,权利人享有“某CH340内置固件程序软件V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计算机软件被应用于权利人生产、对外销售的CH340芯片中。某公司销售人员,在市场调研和推广中发现权利人的CH340芯片销量大、市场占有率高,遂从市场合法获取正版CH340芯片,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对CH340芯片进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委托第三人生产掩模工具、晶圆并封装,在变更芯片的型号后,对外销售。经比对,两种芯片中的固化二进制代码相同,相似度100%。


很显然,南京这个芯片案件中,涉及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种被《民法典》明确规定与作品、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并列的受保护知识产权,但《刑法》中并无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罪名。某公司实施了反向工程,破解了芯片,提取到了GDS文件,在公开的案情中没有提及CH340芯片是否采取了技术加密措施,从最高检公布的案件“典型意义”中也没有述及破解行为构成犯罪。通过分析上述信息可以看出,权利人似乎并没有采取技术加密措施以防作品被破解,这个破解行为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换个芯片的型号对外销售,也不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犯罪。定罪点在某公司以仿制出售的方式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从以上这两个定罪案例来看,一件产品中存在多个知识产权。比如第一个案例中的玩具,有商标权、玩具样式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玩具公司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甚至生产玩具的材料配方也可以是商业秘密。第二个案例中的CH340芯片,有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权利人也可以申请专利,还可以有技术秘密。专利权是刑法弱保护,网开三面,商业秘密可以反向工程,网开一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无刑法保护,网开四面,但是著作权和商标权是强保护。在CH340芯片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在芯片中对计算机软件加入防破解技术措施,则,对于CH340芯片的刑法保护就又多了一层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


总的来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较大,本文将之称为程序性保护加实体性保护,简言之,程序性保护防破解,实体性保护防复制、发行、出版、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