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论著

“典”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一:从商业间谍罪说起

作者:王卫东律师    浏览:73    发布时间:2023-1-11 14:19:17

      2009年7月5号,澳大利亚籍天津人胡士泰,在力拓集团上海分公司的办公室里,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胡士泰被刑拘之前的身份是澳大利亚力拓集团中国区代表,涉嫌罪名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警方经侦查查明,胡士泰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沙钢会议、无锡会议、南宁会议等会议内容,还获取了首钢公司的减产信息、中钢协内部文件等等,致使力拓集团掌握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谈判策略,给中国二十多家钢铁企业造成了超过十亿元人民币的巨额损失。

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发现案件中涉及到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钢铁企业的商业秘密达不到“国家秘密”的标准和层级,这个案子既不能适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也不能适用“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质言之,胡士泰的行为只是俗称的“商业间谍”行为,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中国当时缺乏与商业间谍犯罪这种既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又侵害国际竞争环境之行为所对应的罪名。所以在查办胡士泰案件的过程中,中国的司法机关感觉很棘手。最后,上海一中院只能适用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款来处理这个案子,由于当时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只能判七年有期徒刑,所以,即使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胡士泰所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生效判决也只判了胡士泰有期徒刑十年。很多人认为,十年刑期与胡士泰所作所为之社会危害性相比,罪刑不相适应,处罚结果明显过轻。

胡士泰案件的出现,客观上加快了修订《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罪法条的步伐。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特别增设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就是坊间俗称的商业间谍罪,这个罪是个典型的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实质上是加重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利益而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算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加重犯,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八个罪名中,商业间谍罪是最重的罪,因为商业间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业秘密,还破坏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会削弱甚至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上失去竞争力,商业间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更为严重。

其实,刚才提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仅增加了商业间谍罪,还修改了其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文,可谓是一次大规模修改。侵犯知识产权罪原先有七个罪名,这次修改加了一个商业间谍罪,提高了原先六个罪名的最高刑期,加大了惩罚力度,尤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都做了大幅度的修改。但,原先的七个罪名中,有一个罪名“置身事外”,涉及它的法条一如既往,一个字都没有动。它是谁?为什么?我们下期接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