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仲裁委裁决赔偿38万

作者:温丽华律师    浏览:146    发布时间:2016-7-29 10:42:53



程某2004年1月进入江苏某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2月起进入江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厂房设计师工作,两家单位属于关联企业。进入江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后,程某共与单位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2016年3月17日,单位书面通知程某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后,不再续签。程某不服,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仲裁请求。


仲裁委观点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后,单位与程某共订立过两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此时单位明确表示不再与程某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裁决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应当向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81796元。

 

程某代理律师:武寅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社会公益兼法律援助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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