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医疗期满≠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擅自解除将面临违法解除赔偿金

作者:武寅律师    浏览:331    发布时间:2017-2-17 14:14:07
基本案情


      范某于2013年3月23日入职北京某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从事促销员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9月19日,范某因患病休病假。2016年9月20日,单位通知范某其医疗期已满,由于身体状况仍然需要长期治疗,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决定于2016年9月20日与范某解除劳动合同。范某对单位作出的解除决定不服,认为其还能够上班,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单位以范某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判观点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北京某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范某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另行安排了范某工作且范某依旧不能从事该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北京某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解除与范某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律师点评

      劳动者医疗期满,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3个条件:1、医疗期满;2、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3、劳动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另外,用人单位须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责举证。本案中,北京某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只能证明范某医疗期满,但不能证明范某不能从事原工作,更加无法证明给范某安排了其他工作而范某依然不能胜任。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裁决该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注:本案中范某的代理律师即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