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人格混同:用人单位为关联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买单!

作者:武寅律师    浏览:379    发布时间:2016-8-17 14:07:21


基本案

 

陈某于2015年8月1日经牛某邀请入职牛某成立的公司工作,并在一份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2016年6月2日,陈某因在卫生检查中被扣分,故找到管理人员理论,期间发生了推搡、言语过激等行为。2016年6月8日,江苏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陈某发出了《辞退报告》,以陈某动手打领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6月16日,陈某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随后,江苏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陈某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银行对账单,劳动合同盖章的是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对账单显示向陈某发工资的也是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牛某。故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追加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如果已解除,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方观点

 

江苏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虽然《辞退报告》上盖的是江苏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章,但其实应该是盖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章,人事盖章的时候拿错了,总经理牛某也狠狠批评了人事工作不仔细。陈某实际上是与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江苏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辞退报告》无效,陈某的劳动关系未解除。陈某应当向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发放其工资,陈某实际上是与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并没有在《辞退报告》上盖章,没有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且陈某2016年6月2日因违反卫生规定被扣分后,采取了粗暴的方式,打骂有关领导,严重影响了生产秩序,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完全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陈某及其代理人认为,陈某入职时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盖章后也没有给陈某一份,工作期间也未给陈某缴纳社保费用,陈某并不知道实际上是与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使陈某与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牛某作为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意其员工以陈某动手打领导为由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也向陈某发出了解除通知,既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最后仅仅是因为其员工工作不仔细而盖错了章,故不能因此认为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且本次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也没有规章制度等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观点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江苏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向陈某出具了《辞退通知》,但鉴于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江苏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应当确系为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称没有作出辞退决定的辩解,本委不予采信。陈某在处理扣分问题时,虽然行为失当,但并未实施打人致使严重影响生产秩序的行为,故南京某高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裁决结果

 

综上,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陈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请求。

 

注:本案中曾某的代理律师即本文作者